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621民初6170号
原告:卢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行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纪某。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负责人:彭某某。
被告:河北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银桦路与山茶路交叉口西侧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1A8N23LM5X。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安徽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芜产业园银桦路与芙蓉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MA2RHACU76。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杨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某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濉溪县分公司、安徽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某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1元,减半收取2390.5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