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029民初109号
原告:杨成,男,汉族,1967年5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阳光佳美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临汾市尧都区滨河南路平阳国际写字楼A栋7层704。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杨成与被告临汾市阳光佳美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开庭前,原告以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成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2元,由原告杨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