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阳光佳美装饰有限公司

临汾市某某美装饰有限公司、山西省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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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02执异7号
案外人王风娥,女,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向阳路向阳华府6号楼1单元1102室。

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美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红霞,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虎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风娥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王风娥称,被执行人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自2007年6月18日起先后向案外人借款三笔,签订了三份借款合同,借款本金3050万元,三次借款约定的利息不等,之后双方每一年度的借款利息计入延续的借款合同之入,并由被执行人重新出具借据。2013年1月经结算被执行人向案外人分三次出具的借款51696545.73元的借据(其中任晓涛出借部分系接受王风娥债权转让)。2013年8月15日,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上述借款,其将自有的位于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2号交通大厦的整栋楼房及附属设备、围墙立面、楼顶等全部出租给案外人,租金为每年300万元,双方约定租金以被执行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核减抵顶,案外人无须再另行支付租金。案外人在2010年已经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开始对该附楼自主经营,出租使用,抵债行为已履行。2014年6月10日,案外人将上述租赁房屋出租给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后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又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营业部签订租赁合同,据此,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营业部占有使用该房屋,并支付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金。自2007年6月18日起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借款及延期借款的协议中,均将被执行人的交通大厦附楼作为借款抵押,约定逾期不能偿还借款时,案外人享有附楼的房屋自主经营权,而且本案的执行依据作出之前,案外人在2010年已经按照借款协议给定开始对附楼自主经营,出租使用,抵债行为早已完成多年。上述事实表明,贵院在执行中扣留、提取租金的行为,使案外人利益受到侵害。请求贵院依法停止(2013)临尧法执字第62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临汾市***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本院作出(2012)临尧民初字第2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省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临汾市***美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727865.76元,并承担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本院作出(2013)临尧法执字第6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中国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营业部应交租金895811.76元。案外人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作出(2020)晋1002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作出(2020)晋1002民初87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晋10民终1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明,登记在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解放东路2号,建筑面积23087.07平方米,权证号辛099000148,系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不动产。王风娥、任晓涛租赁临汾尧都区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名下交通大厦经营抵顶欠款,后又将该交通大厦租赁给临汾市喜来圣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

执行中,本院作出(2013)临尧法执字第62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中国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解放东路营业部应交租金895811.76元。并向中国银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临汾解放东路证券营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此,案外人王风娥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风娥租赁被执行人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的交通大厦是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转为租赁关系,以租代偿。被执行人临汾尧都交通大厦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财产租赁给案外人王风娥等人,抵顶欠款,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王风娥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风娥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王义和
审判员魏昕
审判员宋志倩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