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21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256-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35211。
法定代表人:赵建宇,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南岳镇沙港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562358768W。
法定代表人:赵立斌,执行董事。
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发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向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李翔宇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