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东路256一262号。
法定代表人:赵建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慧凯,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瑶北村(乐清市白龙山林场内)。
法定代表人:赵章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国友、蔡晓丹,浙江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清市金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618元,减半收取2809元,由上诉人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建文
审 判 员 苏子文
审 判 员 黄丽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黄嘉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