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26民陵夫妻关系。出具了二份借条。组成合议庭初553号

 

原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35211),住所地:乐清市××镇××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85086373),住所地:镇深甽村××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住所地:奉化市××****棠云溪下汪家畈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浙江萧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548元,减半收取1774元,由原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水俊涵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