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乐民初字第871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代理人:南忠权,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乐清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现暂住乐清市。
委托代理人:***、***,乐清市乐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刚,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现暂住乐清市。
被告: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虹桥幸福东路256-2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刚、温州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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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