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民初56号
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WTK7K86。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
被告: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0729662981T。
法定代表人:司某。
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晋城市凤展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三橡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段新娥
审 判 员 郭红洁
审 判 员 郭永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耿雨微
书 记 员 任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