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运城市迅捷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县分公司、山西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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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8民初549号
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珍珍,山西法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地址:夏县温泉路中段禹泽苑小区。
负责人:崔某某。
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6元,由原告某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闫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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