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龙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629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海龙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海龙兴电器设备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嘉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少朋,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前,男,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申请人: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蒋善武,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学敏,男,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申请人: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贾月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66号1幢1层101号(入驻山西企得力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2020032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刚,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海龙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龙兴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56294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1865.78元的财产。海龙兴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科成辉(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天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1865.78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靖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