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某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0164号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
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邓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