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7542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34号楼2单元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雯、周晋平,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35号。
法定代表人:李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男,汉族,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万柏林区玉门南路3号3楼8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国帅,山西雷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幼儿园,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北街。
法定代表人:乔国瑞,职务园长。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新三元广告装饰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旧晋祠路万水装饰城A区-4号。
经营者:王之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晨霞、张存海,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市万柏林区西铭乡西铭村幼儿园、太原市万柏林区新三元广告装饰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