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617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6222244.7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3622.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