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晋0109执617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与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一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晋0109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56222244.77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3622.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元。至此,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万柏林区税务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晋0109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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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