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财保17号
申请人:江苏省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花园村周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694116111H(1-1)。
法定代表人:宗冉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河滨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0072819U。
法定代表人:刘树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省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并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名下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省富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清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程 静
书 记 员 苗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