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340号
申请人:**,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3014。
被申请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市海安镇河滨东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621660072819U。
法定代表人:刘树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焕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