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18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18日生,住所地海安市。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17日生,住所地海安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4日生,住海安市。
被执行人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关于**、***申请执行***、南通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2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438,459.2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被告***不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南通百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408,247.74元范围内就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77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4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缴至本院(户名:海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海安营业部,账号32×××16)。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439059.22元。
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院(2019)苏062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
审判长 毛   国   彬
审判员 杨朋涛审判员韩良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   冬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