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621民初5635号
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
被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孙某,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海安市。
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某公司申请追加孙某为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某工程公司、孙某在30日内对案涉工程按照司法鉴定报告载明的维修方案履行维修义务,并满足维修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2.如两被告未能在30日内完成维修或无法达到上述维修要求,则判令两被告给付维修费用966693.63元;3.鉴定费257944元以及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9日,原告与某工程公司签订1-6号PVC板材生产车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为土建、水、电、室内消防,计划开工时间2018年7月28日,计划竣工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80天,签约合同价为600元/平方米,约定合同总价7953084元,该价格为固定总价。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020年9月24日,案涉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某工程公司将工程交付原告使用。2020年12月,原告发现某工程公司所承建房屋多处漏水严重,原告多次口头及书面通知某工程公司履行保修义务,但某工程公司拒不履行保修义务。因案涉工程系孙某挂靠某工程公司施工,故孙某应当与某工程公司共同承担维修义务,不维修或无法达到维修要求则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被告某工程公司辩称:1.双方签订的1-6号生产车间建设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19年完工,2020年10月竣工验收。2.我公司从来没有拒绝履行维修义务,双方主要对厂房漏水的原因争议较大,原告认为系被告施工质量导致漏水,而我公司认为系原告擅自封闭消防通道导致漏水。经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已经确定了案涉工程存在的有关质量问题和原因,我公司同意履行维修义务。因目前已进入冬季,气温寒冷,会影响混凝土质量等,建议等明年气温回升后进行维修。维修工程量较大,需要适当延长工期。3.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搭建消防通道金属板屋面对车间渗漏也存在过错,因此大部分鉴定费用、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应该由被告承担的费用由原告从未付的质保金中扣除。4.案涉工程由孙某与原告方洽谈,后孙某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施工,孙某向某工程公司缴纳管理费。
被告孙某辩称:案涉工程由我与原告方谈好后向某工程公司反映,由某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施工合同,我是某工程公司的现场负责人,厂房工程于2019年10月主体施工完成。消防工程是我儿子孙某某个人做的,由原告与孙某某签订的合同,我也在现场负责施工,2020年5月份施工结束,2020年9月份验收合格。我与某工程公司之间没有合同,我在案涉工地上管理,也没有与某工程公司具体谈工资,至今也未结算。原告要求我与某工程公司承担维修义务,我也同意维修。
诉讼中,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维修费用966693.63元,本案鉴定费257944元以及诉讼费均由两被告承担。补充的事实和理由为:1.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为被告孙某挂靠某工程公司承接,原告对此明知。因此,案涉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2.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则为已经施工的部分折价计算工程款,未施工的部分不再施工。因此,案涉工程施工不合格部分不应再由两被告亲自来完成,依法应由原告另行寻找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来施工,由被告承担维修费用。3.案涉工程漏水和裂缝后,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维修,但孙某将近一年多仍未能维修好。结合两被告此前庭审中的陈述,原告也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没有能力在限定时间内按照维修方案的要求履行维修义务。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直接给付维修费用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案涉纠纷的实际解决。
被告某工程公司和孙某补充答辩如下:
一、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维修费966693.63元没有法律依据。1.就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的规定,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没有权利要求给付维修费;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被告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情况下,原告才可以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第一次庭审时,两被告已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维修义务,现两被告再次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维修义务。原告无权不要求被告维修而直接要求赔偿修复费用。2.原告尚未对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现在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的条件未成就,如被告支付维修费后原告不维修,对被告显失公平。因此,只有在所有质量问题维修后,原告才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维修费用,且被告对相关质量问题不再承担维修义务。3.原告明知孙某没有资质,仍将工程交由其施工存在选任过错,原告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4.原告支付给***的170万元未经某工程公司同意,不能视为支付给某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原告应当另行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
二、原告对车间渗漏等也存在过错,因此,原告应承担大部分的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9日,孙某以某工程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工程公司对某公司1-6号PVC板材生产车间的土建、水、电、室内消防进行施工,不包括室外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7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月28日,签约合同价7953084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工程完工后1年内付至工程总价的97%,剩余3%为保修金。同时约定,工程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三年。承包范围内的质量缺陷,除了某公司使用不当、第三方责任、不可抗力造成外,均属于某工程公司的保修范围。某工程公司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某公司可委托他人修理。
上述施工合同签订后,由孙某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0年9月24日,涉案厂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此后,某公司委托他人在涉案车间的4个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彩钢瓦。2021年3月至7月份,某公司通过微信将电路问题、漏水问题通知孙某,并要求及时处理,孙某虽派人维修过,但未能有效解决。2021年7月20日,某公司委托江苏钻石律师事务所向某工程公司发送律师函,将相关问题附清单要求某工程公司在接函后3日内组织人员进场维修。2021年7月28日,某工程公司收到该律师函。2021年9月10日,孙某在某公司门口报警称因施工问题发生纠纷,海安市白甸派出所出警处理。
某公司主张厂房四周道路及中间总道路、变压器房间、门卫室亦属于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范围,提供了2019年3月16日其与某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案涉水泥道路由某工程公司承包施工,约定面积、单价,合同总价为867968元(暂定平方,施工后按实际工程量计算)。某工程公司对此质证认为虽然该合同真实,厂房四周道路及中间总道路价款为867968元,但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该合同,并提供2020年5月30日某公司与孙某某签订的协议及由孙某某向某公司代开的普通发票,拟证明消防工程、雨水排水工程、配电间及电线管预埋工程、道路浇筑工程、消防泵池、围墙及卫生间等由某公司发包给孙某某施工,工程造价为2371708元,2021年2月孙某某亦向某公司开具了发票。
2021年1月28日,某公司(甲方)与某工程公司(乙方)签订对账单,载明:某公司六栋主体厂房合同总价7953000元,基础加深加大共计96980元,附属工程部分:消防外网合同价368000元、排水管、排水井123958元、配电间及配电线管预埋自来水管142728元、水泥道路868768元、消防泵泵池560000元、南围墙及水沟60900元、北围墙总价71955元、门卫附房包括装修122000元、配电间前地面及门卫前地面17999元、门牌××元、穿天线10000元、电表配电箱11000元、六幢厂房号牌1800元,合计总价10421688元,某公司已付工程款合计7484820元(从2018年8月13日至2020年12月24日),尚欠工程款2936868元。该对账单落款处乙方有某工程公司的盖章、“孙某某孙某代”字样。
2021年1月30日,某公司与孙某签订施工合同变更作废说明:2019年3月16日签订的室外合同:1.消防工程;2.雨水排水管网工程;3.配电间及电线管预埋工程;4.道路浇筑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税票到税务部门开票,现施工单位不可以到税务部门开普通票,只能单位开9%的税票,为了按原合同确定到税务局开票,故原4份合同收回作废,重新补签个人施工协议,到税务开票。
2021年1月28日双方对账后,某公司向某工程公司转账支付80万元、向孙某某转账170万元,双方一致确认某公司尚有436868元工程款未支付(含保修金)。
审理中,某公司申请对案涉1-6号PVC板材生产车间多处漏水原因及漏水、墙体开裂以及厂房四周道路及中间总道路(厚度、地面凸起、变压器房间和门卫室柱子墙体开裂)维修方案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本院根据某公司的申请委托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对案涉1-6号车间、变压器房、门卫室、厂区道路的质量问题及维修方案进行鉴定。2022年8月4日,东南公司出具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司法鉴定报告,对工程质量评价及鉴定意见如下:一、关于1号-5号屋面渗漏水问题:1-5号车间东、西山墙海水处未设置彩钢收边板,不符合设计要求;1-5号车间屋面天沟内仅设置直径85mm水落口,无雨水斗,车间内的雨落水管直径为110mm,雨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东间南、北两侧搭建的消防通道金属板屋面,增加了相邻两侧车间屋面天沟的汇水面积,并且部分车间天沟的水落口被杂物堵塞,导致大雨时车间屋面天沟内的雨水无法正常排出,造成溢流倒灌入车间内;1-5号车间的金属板屋面有渗漏现象,金属板局部有破损(孔洞),不符合规范要求。综上,1号-5号车间出现渗漏与上述屋面工程存在的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此外,后期使用不当(天沟水落口被杂物堵塞)对屋面天沟排水产生了不利影响。二、关于1号-6号车间、变压器房、门卫室墙体开裂问题:门卫室的内外墙抹灰层存在不同程序的空鼓和裂缝,部分裂缝为竖向贯穿的墙体裂缝,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三、关于厂区道路问题:道路现浇混凝土存在多处裂缝和表面损坏(露石、脱皮、坑洞、剥落)等现象,主要属于施工质量问题,但使用阶段的温度收缩等外部环境作用对问题的发生、发展亦有不利影响。总道路混凝土层厚度共抽检4个测点,其中2个测点厚度值小于合同约定值,最大负偏差为8mm;支道路混凝土层厚度共抽检20个测点,其中8个测点厚度值小于合同约定值,最大负偏差为24mm。
关于上述问题的维修方案:一、金属板屋面维修范围:1号-5号车间金属板屋面、山墙泛水及天沟雨水斗和雨落水管。维修方法:1.拆除维修范围的山墙泛水部位的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等,清理干净表面;2.在山墙泛水部位,按原设计构造做法要求,重新安装与彩钢板配套的0.5mm厚金属收边板,收边板伸入墙面金属板内,收口与墙体及屋面金属板钉压固定并密封处理;3.拆除天沟内的落水口及底部雨落水管等相关配套设施,根据设计要求在原预留好的水落口的位置进行孔径扩大,以满足新装雨水斗的尺寸要求。拆除室内的雨落水管;4.按原图纸设计的“水斗节点详图”构造做法要求,重新安装雨水斗及下部的雨落水管;5.针对屋面金属板局部破损的质量问题,上述修复工作完成后,在有破损(螺栓孔)的金属板表面(共10处),破损处周边清理干净浮灰,采用自粘彩钢板专用防水卷材粘贴紧密,每处约200x500mm;6.彩钢板屋面修复过程中需做好周边彩钢板屋面的保护措施。二、1号-6号车间墙面裂缝维修范围:1号-6号车间1.2m以下围护墙,修复位置详见表6.3。维修方法:1.分段拆除维修范围的全部围护墙体和窗台压顶、窗下框收边板等,按照原设计要求采用240厚MU15混凝土多孔砖,Mb5.0混合砂浆分段砌筑墙体;2.按照原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详见图集11G329)、构造柱拉结筋(详见图集G02-2011)及窗台压顶,构造柱必须先砌墙后浇柱;3.按原建造标准安装拆除后保留完好的门窗收边板,施工内、外墙面抹灰层、涂料饰面层,窗台压顶窗内部分高窗外部分20mm;4.砖墙修复过程中需做好上部金属板墙面的保护措施。三、变压器房的维修方法:1.拆除变压器房的全部上部结构至基础顶面;2.按原构造做法采用240mm厚多孔砖重新砌筑墙体,墙体砌筑施工应按《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安装拆除后保留完好的门窗,施工内、外墙面抹灰层、涂料饰面层。四、门卫室墙面裂缝:(一)外墙面裂缝维修方法:1.清除门卫室全部外墙涂料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2.剔除圈梁、构造柱与墙体之间、基层灰缝处松散砂浆,深度20mm,缝内清理干净,采用聚合物水泥砂浆进行填缝处理,砂浆填塞密实并抹平;3.墙体基层表面清理干净,对墙体不同材料结合处两侧粉刷前加铺300mm宽,φ1mm网眼尺寸20mmx20mm热镀锌钢丝网,固定牢固;4.外墙窗角裂缝处(总长度约18.0m),设置300mm宽φ1mm网眼尺寸20mmx20mm热镀锌钢丝网,固定牢固;5.按原标准要求做法进行外墙面抹灰层和涂料饰面层的施工。(二)内墙面裂缝维修方法:1.清除表6.5.2给出的内墙面裂缝两侧各200mm部位涂料层、抹灰层至墙体基层,表面清理干净,设置300mm宽φ1mm网眼尺寸20mmx20mm热镀锌钢丝网,固定牢固;2.按原标准要求做法进行外墙面抹灰层和涂料饰面层的施工;3.考虑新做涂料与原墙面存在的颜色不一致问题,最后对修复范围所在房间的同一墙面,将其余内墙面打磨、清理干净,再施涂1遍相同的涂料。五、厂区内部混凝土道路维修范围(位置见附件二)。维修方法:1.针对混凝土表面损坏,采用机械工具将修复范围(详见附件二标注区域,共167处,每处约0.2㎡,不包括红框范围内)的道路混凝土板坑洞刨铣、凿毛,深度20mm,清除干净表面碎屑、尘土、碎块等,采用水泥混凝土道路专用修补料进行铺填,加强养护至修补料达到使用强度。2.针对混凝土裂缝,将裂缝(详见附件二,裂缝总长度约为112m,不包括红框范围内)两侧各250mm宽混凝土凿至贯通整个路面板厚,在槽两边混凝土板厚的中央部位钻取深100mm、直径40mm的洞,洞水平间距400mm,洞内插入直径18mm、长度200mm的钢筋并用细石混凝土填塞紧密,钢筋的一半伸出洞外;待洞内细石混凝土硬结后,将槽两边湿润,涂刷一道水泥浆,再浇筑C35混凝土并振捣密实。具体做法详见图6.5;3.针对附件二红框范围内的混凝土裂缝,将总面积约为275㎡的路面混凝土板击破拆除,按照原合同做法要求,做150mm厚C30混凝土随捣随抹(按原做法设置缩缝),加强养护至约定强度。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246344元。
上述鉴定报告出具后,双方分别提出异议,东南公司对双方的异议答复如下:一、针对某公司提出的异议,东南公司认为:1号-5号车间屋面金属板局部破损点仅10处,范围较小,自粘彩钢板专用防水卷材可以满足屋面设计Ⅱ级防水设防要求;现场在厂区道路选取的24处检测点分布在道路不同部位,具有代表性。二、对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东南公司认为:1.我单位无法区分是某工程公司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金属板局部破损(孔洞),还是某公司消防通道上部屋面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金属板局部破损(孔洞),但破损(孔洞)均是施工过程中控制不当造成,具体责任问题由法院裁定。2.1号-6号车间、变压器房的内外墙面抹灰层存在不同程度的空鼓和裂缝,部分裂缝为贯穿的墙体裂缝,局部清除1号-6号车间、变压器房墙面抹灰发现,水平向裂缝沿灰缝方向分布,存在施工质量问题。3.总道路混凝土层厚度共抽检4个测点,实测值在172mm-205mm之间,2个测点厚度值小于合同约定值,最大负偏差为8mm;支道路混凝土层厚度共抽检20个测点,实测值在126mm-188mm之间,8个测点厚度值小于合同约定值,最大负偏差为24mm。4.1号-6号车间水平向裂缝主要沿着灰缝方向分布,砖有疏松、裂缝现象,如采用不拆除原墙体只加固维修的方法,无法达到修复目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另内外墙面抹灰层、涂料饰面层按原建造做法要求恢复。5.变压器房水平向裂缝主要沿着灰缝方向分布,砖有疏松、裂缝现象,如采用不拆除原墙体只加固维修的方法,无法达到修复目的,无法确保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针对上述质量问题,本院委托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项目公司)根据上述修复方案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2022年9月20日,某工程项目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本院将该征求意见稿送达给双方,双方提出异议后,本院反馈给某工程项目公司,某工程项目公司在征求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于2022年10月31日出具苏新项咨(2022)276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结果为:某公司1-6号车间、变压器房、门卫室、厂区道路修复费用为966693.63元。针对双方就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异议,某工程项目公司在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进行了说明:1.某公司提出维修期间的停工损失,因法院的委托书只要求对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故未计算该部分费用;且本工程为维修工程,不是新建工程,无法套用工期定额来确定施工工期。2.某工程公司提出的本工程应按施工定额计算的问题,《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年版)总说明第六条规定:本计价表中所称修缮工程是指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项目更新改造、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工程。故本工程适用《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表》(2009版)。3.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应按合同履行期间的人工、材料单价进行鉴定的问题,因在2021年10月18日的庭审笔录中,某公司要求自行找人进行维修,故我们按当前的价格进行鉴定,并应计取税金。某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1600元。
某公司对上述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没有异议,某工程公司提出异议,主要内容为:1.对“所有修复砼按商品砼考虑”不认可,认为可使用自拌砼;2.修复费用应当考虑下浮率,根据原施工图纸及定额进行预算后再根据预算价和合同承包价的比例计算下浮率。3.维修费用不应当计算税金,因工程款部分我公司已向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某公司已抵扣,若维修费用再计取税金则重复。某工程项目公司对某工程公司提出的异议回复如下:1.根据相关文件并结合扬尘防控等要求,按商品砼考虑。2.某工程公司要求根据原施工图纸及定额计算下浮率的问题,法院没有委托鉴定该项内容,同时也超出了我们的鉴定范围。3.关于某工程公司提出不应计取税金的问题,若原告自行找人进行维修,则后续的维修单位应开票给原告,故计取了税金,如原告不需要后续的维修单位开票可不再计取税金。
另查明,某工程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贰级资质证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律师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东南公司出具的工程质量及维修方案司法鉴定报告、某工程项目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孙某借用某工程公司的资质与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因孙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应属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承包范围的问题。双方对案涉1-6号PVC板材生产车间属于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范围没有争议,但对厂房四周道路及中间总道路、变压器房间、门卫室是否属于某工程公司的施工范围存在争议。本院认为,2019年3月16日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就水泥道路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涉及开票问题,由某公司与孙某某签订协议并由孙某某向某公司代开普通发票,而实际施工主体并未发生变更。况且,2021年1月28日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对账单时,双方的对账单中涉及的工程款包含6栋主体厂房及附属工程(包含消防外网、排水管、配电间、水泥道路、围墙、门卫附房等),孙某亦在对账单中签字,故某公司主张厂房四周道路及中间总道路、变压器房间、门卫室属于孙某挂靠某工程公司施工的范围,本院予以采信。
关于某公司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维修费用能否成立的问题。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经鉴定确定车间屋面渗漏与施工质量问题存在因果关系,车间、变压器房、门卫室墙体开裂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厂区道路现浇混凝土存在多处裂缝和表面损坏等现象主要属于施工质量问题,某公司因该施工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已客观存在。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意见,本院认为某公司有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修复费用,理由如下:首先,某公司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明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赔偿损失(减少价款或支付修复费用)。通常而言,出现相关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当先行维修,但是,如果其拒绝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本案中,一方面,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孙某也曾进行过修复,但是相关质量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孙某系挂靠某工程公司承包案涉工程,在其施工质量存在问题的情况,某公司对修复能力存疑,有正当理由拒绝其再次修复,并要求其与某工程公司共同赔偿相应损失。其次,孙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判令孙某修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孙某系挂靠某工程公司施工,如判令某工程公司修复,实际由孙某组织修复的可能性较大,而且事实上难以区分。最后,案涉工程已经孙某维修,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矛盾比较尖锐,如判令某工程公司、孙某按修复方案修复,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容易再次产生争议,比如某公司是否履行协助义务,某工程公司、孙某是否完全按照修复方案履行等事实均难以认定,势必再次引发纠纷。因此,某公司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修复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处理,本院应予支持。
关于双方责任的认定问题。首先,孙某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依法应当对案涉施工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某公司明知孙某不具备施工资质,仍将工程交由其施工,某公司对质量问题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最后,鉴定报告表明,某公司在东间南、北两侧搭建消防通道金属板屋面,后期使用不当(天沟水落口被杂物堵塞)对屋面天沟排水产生了不利影响,厂区道路问题在使用阶段的温度收缩等外部环境作用对问题的发生、发展亦有不利影响。故案涉质量问题并非全部由孙某施工不当造成。结合本案案情,本院认定,孙某应当承担70%的责任,某公司自行承担30%的责任。某工程公司依法应当与孙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孙某、某工程公司应连带赔偿某公司修复费用676685.54元(966693.63元×70%),扣减某公司尚欠工程款436868元,尚应支付239817.54元。某工程公司、孙某辩称某公司还应支付工程款170万元以及应当待某公司实际修复后再赔偿修复费用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某公司主张某工程公司、孙某应当赔偿修复费用966693.63元,依据不足,超出本院认定范围之外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孙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南通某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39817.54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67元,由某公司负担10126元,由某工程公司、孙某连带负担3341元。鉴定费257944元,由某公司负担77383元,由某工程公司、孙某连带负担180561元。上述应由某工程公司、孙某负担的受理费、鉴定费合计183902元已由某公司代垫,某工程公司、孙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