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府前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石耿录,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喜,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赵利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太行南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庆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六路728号格林春天8号楼2-1201。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街1号韦伯豪家园7号1层7-3-112。
法定代表人赵慧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利峰,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执行人赵慧峰,男,198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
被执行人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北西街191号(长治高新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鹏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宇能,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层林路1500号2楼。
法定代表人曹瑞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育红,男,1978年2月24日,汉族,住山西省晋城市。
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京0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吕育红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吕育红于2020年6月08日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吕育红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建勇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潘 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晨曦
书 记 员 王景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