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晋04执监145号
***与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峰峰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长期未执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规定,裁定如下: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20)晋0423执113号案件由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执行。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路 军
审判员 常文扬
审判员 张路伟
书记员 赵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