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恢296号
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9)京0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邦仕得药业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琛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山东银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北京邦仕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赵利峰、赵慧峰、山西玉华再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临仕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襄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京02民初6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苏向京
审 判 员 胡建勇
书 记 员 张 唯
书 记 员 孙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