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2995号
原告:***,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林七乡东方新城上海路06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玉泉办事处济水大街东段55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南润达建筑有限公司民权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聂 松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