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4执17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陈洲、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8634815.00元及利息,现已由海门德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代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8784777.98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上述款项。至此,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苏0684民初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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