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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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5民初8140号之二
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82AEL7B。
法定代表人:顾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增,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轩,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海门镇秀山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26531580D。
法定代表人:王能平,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海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2022年1月11日,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6元,减半收取4028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6848元,合计由原告*****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俏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