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4-1号楼F门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67594794K。
法定代表人:王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公司经理。
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辽148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规定的限期内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执行,2020年5月22日,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查封。2020年7月2日,将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741.89元划扣至兴城市人民法院。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辽P×××××)进行查封、拍卖,经法院查询,该车辆首封不是本案申请人,故无法进行拍卖,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王忠山
审判员 杨晓东
审判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