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异11号

异议人(案外人):***,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

公民身份号码:2114021972××××××××。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67XXXXXXXX。

住所:葫芦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

住所:兴城市。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审查过程中,***又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铁民

审判员  刘业旭

审判员  李旭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马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