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恢25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4-1号楼F门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67594794K。
法定代表人:王琰,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首山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
法定代表人:韩志军,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8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7月12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经本院执行,2021年7月12日,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辽1481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徐国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