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2执保28号
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4-1号楼F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67594794K。
法定代表人:吴振一,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旻之、王雪,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北岳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400755769969X。
法定代表人:佟欣。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787139.75元(户名: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指挥部,账户:20×××11,开户行: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杖子支行)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2787139.75元的其他财产,同时向本院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三供一业”维修改造工程指挥部)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杖子支行的存款2787139.75元(账户:20×××11)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康立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