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14民终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2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山区锦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5月15日生,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连志,连山区兴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港区龙程街74-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监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辽宁创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3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人工费及***受伤治疗垫付款收据均为案外人***签字。姚树***在劳务市场***找其来案涉工地干活,***说一天给120.00元钱,谁给钱自己不清楚。***一、二审坚称外皮抹灰项目包给了***,***提供劳务的相对人为***。因此,查清***与***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本案的焦点问题之一,此焦点问题一审法院并未查清。重审时应追加***为第三人,查清***与***及***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7)辽1402民初19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明
本判决书援引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