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22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红。
被执行人:建昌县交通局乡道管理站,建昌县建昌镇。
葫芦岛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建昌县交通局乡道管理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422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包瑞鹏
审 判 员 徐晓华
审 判 员 从龙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廷爽
书 记 员 姜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