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3执1212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19056X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执行人:**,住甘肃省甘谷县。
本院受理的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于2021年11月29日前向原告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腾退位于甘谷县高达商贸城院中7号商铺,并且由被告拆除其安装在商铺内的动力电设施;二、原告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应返还被告**的4000元押金折抵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1月29日被告**应付的租金;三、如被告**未在2021年11月29日前腾退房屋,则从2021年11月30日起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止,按每天56元向原告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房屋逾期占用费。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对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2021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3执1212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执行费500元,由申请执行人甘肃高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艾亚宏
审 判 员 汪国平
审 判 员 王利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武田田
书 记 员 张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