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28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葛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文化宫弄9号。
法定代表人:许峰,总经理。
原审被告:南通天迈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江路红海路交界6号。
法定代表人:苗昌伟,总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晟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中华茶博城3号楼15-301。
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
原审被告:徐国华,男,1983年10月1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张晶晶,女,1984年5月5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审被告:葛卫兵,男,1968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宋楠楠,女,1981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上诉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通天迈门窗有限公司、潍坊晟诺鑫物流有限公司、徐国华、张晶晶、葛卫兵、宋楠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提起上诉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催缴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马晓春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