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民终28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丝绸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葛新,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解放中路文化宫弄9号。
法定代表人:许峰,总经理。
原审被告:潍坊晟诺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青年路2555号中华茶博城3号楼15-301。
法定代表人:宋斌,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聪,男,1988年6月5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葛新,男,1981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江炳英,女,1979年3月1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葛卫兵,男,1968年11月17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原审被告:宋楠楠,女,1981年10月6日生,住山东省高密市。
上诉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门市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潍坊晟诺鑫物流有限公司、江聪、葛新、江炳英、葛卫兵、宋楠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1)苏0684民初6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659元,减半收取31829.5元,由上诉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莹
审 判 员  马晓春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