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42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48641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18555929G,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葛新。
被执行人:葛新,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蔡海卫,男,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执行人:启东市鼎强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3461239646,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江卫林。
被执行人:徐勇,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陆善强,男,1960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新、蔡海卫、启东市鼎强门窗有限公司、徐勇、陆善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新、蔡海卫、启东市鼎强门窗有限公司、徐勇、陆善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陆善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29297元,开具本案申请执行费。2022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门市轻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葛新、蔡海卫、启东市鼎强门窗有限公司、徐勇、陆善强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自2022年2月起,被执行人按先本后息的方式于每月25日前归还30万元,直至全部还清(除判决书确定的利息外,自2021年3月30日至2022年2月25日的利息按年息9.6%上浮25%计算,自2022年2月26日至全部本息还清日其利息按年息9.6%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与最后一期还款一并归还)。
二、如被执行人按约足额履行上述付款协议,本案作结案处理。如被执行人任意一期未按上述协议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本案执行依据,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双方和解后本案中止执行。
四、上述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书、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苏068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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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张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