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铁法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801民初671号之二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某某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1,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
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煤业”)、被告***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鉴定费30834.13元,由被告某某煤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7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8823.5元,退还原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823.5元。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