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1020号
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57小区34-A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花园镇十八小区2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