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兵9001民初1020号 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57小区34-A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花园镇十八小区24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龙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区三立正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