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固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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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内0223行初10号

原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振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平,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有,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隽生,该局党组书记及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格飞,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监察员。

原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固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欣

审判员李萨如拉

人民陪审员朝鲁门图雅

二0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晓宇

本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
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