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02民初140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东方***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91114403019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57567342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铁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包头市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包头市新泰和金基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7月9日通知原告于七日内补交诉讼费6196.02元,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392.04元,减半收取即6196.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 元
审 判 员 郝 威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http://ebook/ssf/200311/_blank)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http://ebook/ssf/200311/_blank)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http://ebook/ssf/200311/_blank)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xzf/200508/20050828194347.htm""http://ebook/ssf/200311/_blank)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http://www.dffyw.com/faguixiazai/ssf/200612/20061230111203.htm""http://ebook/ssf/201502/_blank)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