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524执516号
申请执行人:霍民,男,汉族。
被执行人: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霍民申请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7月6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库伦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执行员秦利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