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502民初1822号
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博爱医院对面。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兴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诉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7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华远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