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霍林*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81民初2826号
原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诉内蒙古哈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布****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680元,减半收取20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