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法定代表人:史化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耕,总经理。
上诉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交易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格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88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银川交易中心上诉称,上诉人在北京市西城区无办公地址。为便于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
美格装饰公司对于银川交易中心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格装饰公司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等证据,以美格装饰公司完成了装修工程,但银川交易中心未依约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银川交易中心向美格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601576.16元及违约金等,故本案属于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银川交易中心(发包方)与美格装饰公司(承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第10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同时载明:“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金融街中心北楼11层1101单元”。故此,双方当事人选择纠纷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意思表示明确,符合上述法律关于协议管辖范围的规定,约定管辖法院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以及《施工合同》所涉装修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同时也是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所涉《施工合同》存在明确的管辖约定,故本案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管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银川交易中心关于本案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卫 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法官助理  李紫维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