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8民初61386号
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阳,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薇,北京翼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
法定代表人:金力平,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与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薇,被告科技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质保金47417.7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3日,原告承包了由被告发包的位于海淀区上地创新大厦的被告办公场地装修工程,双方为此签订了《星河空间四层三期1000平米办公室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协议书》(合同编号:xxx),并在合同中约定了装修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工期、造价、验收、结算以及工程质保期。装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和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合同内的工程施工及合同外增加的工程施工。工程全部完工交付被告后,被告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质量合格,原被告双方随后办理了装修工程的结算手续。工程结算完成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尾款及返还已到期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但被告迟迟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装饰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上地创新大厦四层办公区精装修工程施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装饰公司为科技公司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后装饰公司履行装饰装修义务。双方亦进行了验收。现双方均认可科技公司尚有工程质保金47417.75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协议书、验收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在装饰公司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后,科技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故对装饰公司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47417.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47417.7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元(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星河空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汤民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