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2民初28886号

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琴,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洁,北京市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14层1415、1417室。

法定代表人:史化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六十万一千五百七十六元一角六分(小写:601 576.16元),其中原工程尾款人民币三十八万五千元(小写:385 000元),增项工程款十六万五千五百七十六元一角六分(小写:165 576.16元),质保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小写:51 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7 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上述诉讼金额暂共计人民币618 576.16元。

被告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宁夏银川市金凤区,现在北京市西城区亦无办公地址,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异议申请,主张: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双方发生争议由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案件应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由,应当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的办公室装修工程,双方之间形成了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XXX单元,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本院)专属管辖。另外,原、被告在合同中亦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综上,原告在我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驳回: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

审  判  员   高 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