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964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元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耕。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1、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兵

书  记  员   杨龙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