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29649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定,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元芳,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1,男,195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耕。
原告**(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1、北京东方美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诉讼。
审 判 员 黎伟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兵
书 记 员 杨龙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