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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与郑州嘉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何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虞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嘉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被告何会作,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与被告郑州嘉禾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何会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虞城县春来实验学校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大红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