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民初2112号
原告:***,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中段道北。
法定代表人:荀日东,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包容华,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东,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张田涛,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雪,辽宁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兴东、张田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6月14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33元(缓交),免交。
审 判 长 邢 瑞
人民陪审员 侯旭生
人民陪审员 吕良贵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洪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