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15号之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804民初14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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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