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民初273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钧,营口市鲅鱼圈区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
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疏港路中段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1213110243。
法定代表人:荀日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辽宁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钧、被告***、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晓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207939元及利息,并对该工程款偿付承担连带责任;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蓝湾半岛工程的承建商。被告***从望海公司承包了土建工程。经望海公司协调介绍,原告从被告***处承包了13号、14号、15号楼的外墙干挂理石工程和10号、12号、14号、15号楼的外墙保温工程。
经三方协商一致,被告***同意原告的工程款由望海公司直接拨付给原告。约定达成后,三方前期合作尚可,但后来因二被告之间产生纠纷,对于原告后期工程款的结算,望海公司要求三方见面,且被告***同意后才能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于2017年9月份开始施工至2019年10月份完成全部工程,总计发生工程款人民币5737200元。二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4529261元,尚欠工程款人民币120793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追要均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需要等待另案***诉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而另案的审理短期内不会有结果。为避免案件长期未结,并征得原告的同意,应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如双方不能和解,原告可待另案的审理确定后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71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尹文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旭
书 记 员 唐嘉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