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04执保96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与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奥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1)辽0804民初5501号民事裁定书,于TDH07TODAYXS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本院查明(写明需查封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
二、扣押期限为。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扣押的,本裁定自在先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