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望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902号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才义。
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惠市达家沟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立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3.00元,减半收取计3076.50元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返还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76.5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费送达费56.00元。
代理审判员*湖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